浅谈商标变更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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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变更的重要性

作者:安阳中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17 08:33:42

有不少企业怕花钱、怕费事、嫌麻烦,在发生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时,忽视了依法办理商标变更手续的工作,该做的不去做,酿成了“大祸”后,脑袋里还有一万个问号,为什么会这样子?商标成功申请仅仅只是商标运营的第一步,而对商标的细节管理则决定商标是否能够长久地运营下去,今天我们安阳商标注册就来谈谈商标变更的重要性。

有些申请人就是因为自己的主体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了,与商标上的注册地址不一致,也没及时告知帮助他们代理商标注册的机构,更没有及时向商标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从而造成重大的损失。《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公司发生变更,商标注册人或地址不及时变更,会造成致命影响。

一、影响商标转让、授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个人进行对商标转让、授权时,商标局是需要核对商标注册的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地址、名字是否一致,若被发现商标信息的企业名字、地址不一致,商标局会驳回申请,需要先做变更申请,才能再进行商标转让、授权等手续。

二、有可能商标会被别人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从字面上看,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是享有申请撤销的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若商标局收到任何人提出该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撤销,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人寄往通知书,通知书收件地址是根据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若企业已迁移,无法收到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会发文100%撤销该商标。

三、入驻商标或电商会受影响一般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时需要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是不能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有一家服装公司要进驻某广场,服装公司早期地址有做更改,并没有做商标地址变更,核对时发现信息不一致,导致一系列计划、推广无法进行,大半年业绩下滑,因为商标地址变更时间为5-7个月左右。

四、办理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商标名称、地址未及时更改过来,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也会影响审批。

五、影响商标后续办理续展商标的使用期限为10年,10年后仍需使用就需要办理商标续展。办理续展时也必须对商标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商标名称、地址没有进行变更,商标期限越近,办理的手续就越麻烦、时间又长,搞不好商标到时办理不了续展。商标过期,如果想重新注册,有可能已经有人提前申请了,辛辛苦苦经营起来的品牌只能“让”给别人了。

在现实中,有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太注重商标变更这一块,总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就万事大吉了,商标地址变更是一个很小但往往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但由于商标权人的疏忽大意,可能导致自己辛辛苦苦经营多年、价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一个品牌,被他人轻而易举地夺走。所以在此特别提醒所有的商标权利人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利,当自己的主体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商标变更。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一个好的品牌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可以决定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高端和***名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时,不仅要考虑名称悦耳、易记、易宣传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还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性、相似性等专业问题,从而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获得一些数据结果,但由于缺乏商标知识,即使点击逐一查看,也无法得到准确的结论。但是,了解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是相同的还是相似的非常重要,这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时间和***的双重损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应用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必然环节。在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分为45大类和部分小类。

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可能仔细、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如果申请类别错误,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容易造成商标的相似性,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其原因之一是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意义,与原商标构成相似。除判断表达方式本身是否相似、商品和服务是否相似、商标是否进入初审公告期外,被他人引用并对原商标提出异议的,商务评审将综合考虑被驳回或被驳回商标的受欢迎程度。

商标使用的证据。企业从一开始就要充分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必要时,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商标取得了不同于以往商标的显著性。虽然造成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申请人的主观原因和商标申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盲期、商标复审的主观性等。企业或个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反对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申请完全失败,而随后的反驳也非常重要,重审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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