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都区公司注册专利的办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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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公司注册专利的办理步骤

作者:安阳中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2 08:36:14

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仅以文字注册的叫做文字商标;仅以图形注册的叫做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一起注册的,叫做组合商标。文字商标一经注册,使用时便不能随便更改字体;图形商标一经注册,便不能随便改变图形样式;组合商标一经注册,便不能更改组合方式。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要清楚的是:对于发明专利来说,有两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一、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

1、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

2、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二、不能修改的情况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异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安阳商标注册信息是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向商标局提供的重要信息,一般包括注册人姓名、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有很多商标注册人在不经意间将商标注册信息写错,导致商标被撤销。为此,企业在出现错误的商标注册信息时,如何有效地处理呢?

1.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地址栏中填写注册商标的地址,不得填写实际办公地址、当前办公地址等其他地址。

2.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此时,考验的是注册人未来规划和布局商标的能力。一般情况下,注册人会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实际使用情况、未来可能涉及的服务、潜在的竞争对手等情况来考虑商标注册类别,申请类别一经提交并发布,商标就不能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否则将被撤销。

3.商标注册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往往会提交一份商标说明书,用来说明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具体含义。例如,立体商标和语音商标应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彩色商标应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英语或其他外语商标应说明其含义等。

4.其他企业发现商标与企业实际信息不符的,可以向商标局提起诉讼。此时,就会出现商标纠纷,而基于企业未能及时变更商标注册信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该商标将面临纠纷撤销的风险。

5.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因为在商标撤销的情况下,企业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实际商标与企业信息不一致,必然影响最终判决结果。

6.当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当其他人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时,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法根据原始信息与企业取得联系,将被视为拒绝答复,将面临直接撤销的风险!

7.商标变更是申请更正申请文件文字错误的过程,但不涉及商标、申请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更。涉及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商标。

8.注册人在网上申请的,以申请人信息不能通过更正程序为由,应当提交“商标撤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信息,然后重新提交信息正确的商标注册申请。

9.注册人可自行登录中国商标网,在“商标查询”页面中找到“错误信息反馈”栏,提交“错误商标数据变更单”,反馈相关错误信息,待商标局核实变更信息后再行注册。

安阳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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