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企业商标转让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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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企业商标转让的形式

作者:安阳中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9 08:53:54

现在创业的政策越来越优惠,很多老板都跃跃欲试,想利用好当下注册公司的良好环境以及超低的创业门槛,这种感觉就好像过来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一样了,错过这么好的机会可是人生的一大憾事啊。现在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光不是实缴,连注册地址也可以不用实际地址了(实际经营类的的特殊行业除外,如餐饮、建筑、生产、美容美发等,需要现场核查的行业需要使用实际地址),那么注册公司使用虚拟地址挂靠就真的没有任何坏处吗?

其实不然,具体需要注意的事情大致分为以下两点,快跟注册公司平台小编一起学起来吧~注册公司使用虚拟地址注意事项:

(1)注册公司采用虚拟地址挂靠的话,因为虚拟地址只是让你在公司登记中能拿到营业执照,本身并不在那办公,所以在有关部门进行稽查或者被投诉发现贵公司存在注册登记地址跟实际办公地不同而受罚。所以在公司经营中,不要出现虚假经营或者违法经营。

(2)公司注册好需要到应该去开户,银行开户需要提前准备好各项材料,要不然稍有差池就会导致银行账户开设不成功,这就影响账户记录。公司在以后记账报税要规范,要实事求是,别因为其他原因引起工商局的怀疑。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发明专利申请人只允许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人只允许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专利局可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在知识产权中,商标权和专利权都是通过授权的方式取得,著作权是自动取得。著作权时作品创作完成的时候起就产生的,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要求发表,也不需要登记。著作权登记是为了起证明的作用,著作权登记数量的大幅增长反映了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但其背后也存在着权利人对著作权登记效力的误解和著作权登记作用被夸大的现象。

其实著作权登记的效力并没有那么“强大”。那为什么还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呢?著作权登记是证明权属很好很方便的证据之一,如归发生纠纷,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减轻举证负担、节约诉讼成本,著作权登记也是对抗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手段之一,例如在发现他人将权利人已经登记的作品进行商标性使用并申请安阳商标注册后,在针对抢注商标采取的异议或无效等行动中,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自己享有在先权利,是获得有关机关认可和支持的最为便捷的方式,以此也能够降低因自身商标权利基础存在瑕疵带来的风险。

一、简要说明

商标申请后查询是指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自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两年以后,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之日起半年以后,尚未获得任何信息时对商标办理情况的查询。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也可以来人或来函向商标局进行免费查询。

二、来人或来函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一)来人查询

1、查询人在安阳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交《受理通知书》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注册号。

2、自商标局受理商标查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查询人可到商标注册大厅自行领取查询结果;三日内尚未查出结果的,待查出结果后由商标局函告查询人。

(二)来函查询

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企业名称、联系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注册号。

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三、注意事项

1、异议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不予查询。

2、查询人办理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若《受理通知书》丢失,则须提交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查询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应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交标有申请日期、申请号并盖有商标局受理章戳的报送清单复印件及商标图样。

4、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后,若按要求进行过补正或修正,或出现过其他情况,请一并注明,以方便查询。

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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